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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 物业不让医务人员进小区?听律师怎么说

浏览: 时间:2020-02-1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不得拒招解聘疫情严重地区人员#
事件详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日表示,北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同时,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律师短评:
1.《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该条对就业歧视的规定范围太过狭窄,其难以解决现实中广泛存在着地域与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问题。在当下严峻的新型肺炎疫情之下,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极易因为其所属地域而遭遇就业歧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实属及时雨!
2.由于此次疫情严重,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管控措施,这些管控措施让许多劳动者无法返岗工作,这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故劳动者不返岗工作并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反,企业不得仅仅因为劳动者不返岗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并没有受到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影响,不返岗工作就可能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能基于旷工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又如果用人单位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仍然得基于那些正当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
#物业不让医务人员进小区被责令纠正#

事件详情:据@郑州发布,9日,网传郑州一小区业主群里物业人员让小区业主举手表决不让医务人员进入小区。郑州市防控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全市排查,最终核实网传小区地址,并责令辖区办事处到现场调查核实,坚决纠正这一错误为。

律师短评:

1.业主团体自治不得超越法律界限,不得成为独立王国。
2.医务人员既是小区业主,自然享有业主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微信截图_20200210233611.jpg

医务人员是用生命在奋战疫情第一线,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稳住他们的后方,让更多的医务者家属放心把他们的亲人“借给患者们”,如担心医务人员携带病菌完全可以通过排查、检测解决,换个角度讲,医务人员又怎会愿意将病毒带给家人呢?所以阻挠医务者回家这一后院起火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应该予以纠正。

----绮惠律师

 

 

 

 

 

 

3.
#官方回应发热主动就诊奖1000元#:包含普通感冒发烧

事件详情:2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政府网发布《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公告》,表示凡发热人员主动到县乡定点医院就诊的奖励1000元。据房县政府办值班人员介绍,凡发热人员自主就诊,包括感冒发烧人群,皆可获得奖励。

律师短评:抗疫期间,不少地方推出类似“硬核操作”以排查疫情,成效不一。就个人来看,发热即奖励现金的做法有点过激,毕竟发热咳嗽并非新型肺炎唯一首发症状,早已出现无发热和呼吸系统症状的确诊患者,另外,因普通感冒同样伴随发热症状,那么该就诊聚集行为反而让普通感冒人群面临交叉感染的风险。

 

微信截图_20200210233611.jpg

疫情极其严峻的地区,矫枉过正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可以接受,但弊端亦非常明显,故不宜长久施行。

----绮惠律师

 

 

 

 

 

4.
中央网信办:#为抗疫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事件详情: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中央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律师短评:涉疫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违法收集、使用、公开涉疫人员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因此,该信息的公开或另作他用,不仅会导致涉疫人员面临事实上的歧视,同时还破坏了国家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应当对该行为予以打击。

 

微信截图_20200210233611.jpg

疫情期间保护个人信息更为重要,且进行大数据利用也对疫情防控大有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疫情防控大数据利用非常重要,《通知》来得很及时。

----绮惠律师

 

 

新冠疫情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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