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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疫情期间员工权益保障指引
本指引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制作以供参考,其他各地请将重庆市相关规定替换为所属行政区划的相关规定。
1.重庆市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是否应当有工资?
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部分(1月31日至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休息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薪日,因此没有工资。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应当发放工资。
2.疫情期间,工资应该发多少?
(1)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的,停工一个月以内,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资数额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数额为员工发放工资,约定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应当补足;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数额的,企业为没上班的员工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受疫情影响停工超过一个月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关于绩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5.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是否属于加班?
若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占用的是员工的休息日,因此属于加班。
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重庆市为2月3日至2月9日)及复工日后,企业因抗击疫情需要或行业特殊性必须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而不是加班。应当注意,本应是周末休息日的时间(如2月8日和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仍应当属于加班。
6.疫情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因抗击疫情需要或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殊性,在疫情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具体的标准为:春节期间(初一、初二、初三)按员工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以安排调休;其余时间按员工日工资的双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以安排调休、补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其小时工资的一点五倍支付加班工资。
7.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劳动者能否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8.因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工,应如何处理?
可以申请休年休假、单位规定的其他福利假期或事假。
9.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病假、产假、停工留薪期为自然日,不顺延。
10.婚假、丧假、护理假与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或复工延长期间有重叠的,是否顺延?
婚假、护理假为工作日,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当顺延,即1月31日至2月2日、2月8日、2月9日不应计算在内。
丧假不顺延,但应按公司制度规定给予1-3天假期。
1.企业未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2.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曾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的,属于就业歧视。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活动轨迹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如实提供。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行程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5.并非基于防控疫情需要,企业在政府公布复工日期前强行复工的,职工如何维权?
如果构成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6.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裁员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应依法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在裁员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时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有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离职手续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正式复工后。
1.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视员工的工作性质确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其余人员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感染而治疗所需的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本人实际连续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与三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4.职工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诊断为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承担自费部分。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特别提示:重庆市对于确诊患者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财政部明确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