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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干货分享: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指引

浏览: 时间:2020-02-1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本指引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制作以供参考,其他各地请将重庆市相关规定替换为所属行政区划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 关于复工


1.企业是否可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以前自行组织复工?

 

除保障性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均不能。

保障性企业包括: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员工因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

员工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且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者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
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解决,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进行办公,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3. 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是否属于加班?

 

 

若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占用的是员工的休息日,因此属于加班。

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重庆市为2月3日至2月9日)及复工日后,企业因抗击疫情需要或行业特殊性必须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而不是加班。应当注意,本应是周末休息日的时间(如2月8日和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仍应当属于加班。

 

  

第二部分 关于工资

  

 

 

1. 受疫情影响,企业因无法正常经营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是否可以延期发放?

 

可以,但需与员工协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无法召集员工召开员工大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召开员工大会商讨延期发放工资问题。企业应核实每一位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是员工本人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参与同企业协商工资发放事宜。

特别提示: 请企业保存好核实员工身份信息的电子证据!

 

  

 

2. 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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