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十堰市宣布实施“战时管制”, 有法律依据吗?

浏览: 时间:2020-02-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据新闻报道,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2日21时发布通告,宣布张湾区全域从2月12日24:00起实施战时管制,管制措施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及张湾区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续实施。

为打赢这场“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战”,各地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延期复工”“2天一出的出门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更是进一步的宣布“战时管制”。

 

“战时管制”的法律依据?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 停工、停业、停课;
(三)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律 师 短 评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县级行政区的疫情防控指挥部,显然无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和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故其发布的《张湾区全域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应当是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紧急措施的范畴。“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战”是一场“战役”,但肯定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战争状态”。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的有力“抗疫”措施是值得肯定的,但“战时管制”的提法笔者个人认为不是很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