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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浏览: 时间:2020-02-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法律实务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
2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怎么认定?

 

参考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日作为确认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重庆市为2020年1月24日)。根据不同合同性质考虑将以下时间节点作为确定本次疫情不可抗力时间的终止时间:A各地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B各地政府解除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生产经营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3

---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免责?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特别提示:合同不能履行与本次疫情须具有因果关系。

4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或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5

---为证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应留存哪些证据?

 

尽可能收集证据,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强制性命令的文件;与相对方进行沟通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

6

---是否所有的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

 

不是。仅因本次疫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

7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并非不具有履行性,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

8

---合同解除权应该如何行使?

 

请求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EMS邮寄)、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解除合同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9

---合同解除后,损失应由谁承担?

 

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特别提示:解除合同的一方负有通知义务,且双方均有止损义务,未采取措施止损的一方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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