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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新冠疫情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浏览: 时间:2020-03-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只有在诉讼期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才能够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如超过了诉讼期限,就丧失诉讼行为的权利。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又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所谓不变期间是不能变更的期间,如上诉期、再审期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不能对其延长或缩短。可变期间,是指可以变更的期间,如委托调查期限、审限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限,指定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法律实务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此次疫情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诉讼期限内进行诉讼行为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的规定,在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对于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顺延期限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如在当事人上诉期届满前5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治疗1个月后出院,则当事人应在出院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上诉期顺延,期限为5日。对于指定期限,顺延期限的长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期限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

对于开庭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当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程序中止。

二、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适用诉讼中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若可以行使,则不适用;二是不可抗力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如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疫情管控措施在2020年5月1日解除,则不适用。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处理方式相同。

需注意,原告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负有举证责任。通常在起诉时,无需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但被告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时,则原告需举证加以证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常见证据如: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文件、确诊为新冠肺炎的病例、医学隔离通知书等。

三、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可见,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超过期限,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新冠疫情不影响除斥期间的计算,若除斥期间在疫情期间届满的,建议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网上立案、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