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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

浏览: 时间:2020-03-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如今,

注册公司易,注销公司难。

吊销公司易,清算公司难。

所以,各位公司清算义务人们,且行且珍惜吧。不再同行时,一定要及时清算。

那么,哪些人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1、有限公司股东。哪怕您的持股比例只有0.00001%,哪怕您并不参与经营,哪怕您完全不能掌控公司的账务账册等文件资料,只要您是有限公司股东。

2、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为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董事、控股股东在负责,对于在证券市场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小股东,是没有清算义务的。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要不是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董事,也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则不属于清算义务人之列。

清算义务人的及时清算义务是什么?

那就是一定要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

公司解散可以理解为公司不再存续,除公司依法合并或分立外,其余解散均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果不及时清算,会导致什么后果?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根据该规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其举证责任应该由主张侵权的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应当对清算义务人的侵权事由、法律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主张清泉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没有组成清算组,同时因此导致公司财产减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实践中,法院会推定公司财产减损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

讲人话?

也就是说,1、如果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资产又出现了减损,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向其赔偿资产减损部分的金额。

也就是说,2、如果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账册等重要文件又丢失或拒不提供、财产灭失,无法清算,则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偿还其公司债务。

前车之鉴:

(2018)渝民终384号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天爱、马俊花等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裕鑫玻璃公司股东李天爱、马俊花是否应对裕鑫玻璃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虽然裕鑫玻璃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该公司,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但李天爱、马俊花未举证证明清算组开展的清算工作,无证据证明裕鑫玻璃公司已经开始清算。相反,裕鑫玻璃公司开展了继续生产、对外销售产品、对外支付货款、对外无偿提供担保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进一步证明李天爱、马俊花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经查明,国际材料公司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得到全额清偿,对其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系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而李天爱、马俊花未举证证明裕鑫玻璃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非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至,故应对裕鑫玻璃公司不能清偿国际材料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天爱、马俊花应对裕鑫玻璃公司不能履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