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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推进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社会各界尤其是辩护律师对其存在着较高的期许。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时也会为自己的被羁押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旨在说服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换言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辩护律师依法为自己当事人在被逮捕后实现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另一种途径。
那么,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实践中辩护人应该如何申请并有效说服检察官?
接下来,我将利用三篇短文谈谈这些问题。这篇文章给大家简述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所涉及的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新近政法政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于这种审查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因此也被称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一制度的根基在于羁押必要性是变化和动态的,可以在逮捕之后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事实与证据等诸方面而定。
为了进一步细化立法的规定,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在试行3年之后,试行规定被吸收进了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的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具体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主体、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内容,同时在第十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中也涉及该制度。
为了更好依法保障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2020年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六条“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中明确规定,“......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作为政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会同发布的政策,《意见》依法保障疫情中复工复产企业的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那么,羁押必要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当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我将在下文中给大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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