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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
→上期链接: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
在《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一文中跟大家简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流变。在规范性文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主体、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内容。《规则》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接下来,我就着重讲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及其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
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来分,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类是“职权审查”。这一类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进行。虽然系检察院内部的职权审查,辩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补充捕后当事人及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类系“建议审查”。考虑到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变化有比较直接和清楚的了解,因此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种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羁押至关重要。
第三类为“申请审查”。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审查的申请主体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是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直接通过办案人员提出申请。与职权审查不同,此类审查在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在批捕过程中都会审查相关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事实、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以及辩护人等提出的不予批捕的意见。因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不要重述不批捕的意见,而是应当寻找和归纳捕后案件事实出现的有利变化、当事人本人新出现的从宽情节,积极说服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
在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由检察机关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以及审查之后的不同处理方式是什么呢?辩护人如何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呢?想知道的读者,请听我在《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三)》一文中继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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