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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股东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认定

浏览: 时间:2020-03-1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01.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是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之一。虽然该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影响对抽逃出资的认定,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转款的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就可能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 

 

02. 抽逃出资股东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内部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外部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金额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刑事责任:股东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有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03. 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举证 

 

原本,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债权人、公司或其他股东需要证明转出出资所对应的债权债务为虚构,并因此导致公司权益受损,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而实际上,股东在出资后又将资金转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股东出资的质疑,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告,仅需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质疑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司法实践认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非法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直接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因此对于抽逃出资与公司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原告加以证明。

也就是说,证明将出资转出系公司正常经营的举证责任在于被质疑出资的股东。若股东认为其不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当就转出的款项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公司与款项转入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

 

04. 如何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一、公司将出资对外转出时,应当保留好交易的原始账簿等原始凭证用以证实该转出资金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

首先,该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通过证明该债权系真实合法的在先债权,尤其是大额的交易数额,应当保留好对应的书面合同,明晰对于交易物品/服务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更有甚者,公司的交易行为、资金使用均实际由谁管理、支配都是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的认定因素。

其次,公司应当承担该债务。即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对该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责任。若不属于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也存在被认定为虚构的可能。

最后,资金接受人已经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一般互负合同义务,对应的合同义务对方是否已经履行,若对方超期未履行,公司是否向资金接受人提出权利主张。都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的因素。

二、提供证据证实该转出出资的行为并未降低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全部来源,确保公司注册资金的充足是抵御公司商业经营风险的基石,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将严重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商业风险的抵御能力,也是禁止抽逃出资的目的。若有证据证明转出出资的行为,并未降低公司的风险防御能力,公司权益并未受损,当然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