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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追尾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与民事赔偿

浏览: 时间:2020-03-2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汽车保有量以及货运物流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日常出行中遇到车辆追尾碰撞时,人们头脑中的第一反应肯定为“是后车的责任”,但同时也会听到“前车违规停车”,前车也有责任这样的说法。究竟孰是孰非?追尾型的交通事故具体该怎么判定责任?全责是否意味着全赔?

实际上,追尾型交通事故属于尾随相撞,属于常见多发的交通事故,简单来讲就是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一车的前部与另一车的尾部发生的碰撞所产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到追尾型碰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后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导致注意力分散或距离估计不当、反应迟缓的;

2.后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分散注意力和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遇前车停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总体来看,如果后车撞到正常行驶中的前车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定情况下的追尾碰撞,后车并不承担全部责任。比如:

1.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2.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操作失误在车行道上倒车或上坡起步时溜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总之,追尾型交通事故大部分情况下是后车全责,但特定情况下前车也可能承担次要甚至是全部责任。还需注意:对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如果当事人有(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推定其为全责,也就是本来无责的,但如果有“故意伪造现场”等情形的,则为全责。
此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证据使用,初次做出后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核申请予以撤销,即便复核后维持的,其结论并不等于就最终必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认定书最终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被包括法官在内的各方采信还需要进行审核、质证,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结论是错误的,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被调整、推翻。另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多数还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此时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顺序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实务中被挂靠人常常是与挂靠人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有极端的例子,在认定书中认定无责,但在民事诉讼中却因认定其有过错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仅举一例来说明: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以(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6号裁定方式,维持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该再审裁定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成为判定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唯一依据。廖国胜作为渝G1595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对车辆性能及瑕疵负有较高的注意及管理义务,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机械事故,廖国胜对此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同时,廖国胜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制动出现故障失效后,在车辆行驶、转向性能仍有效,前轴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仍有效且路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避险措施,致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客车碰撞,廖国胜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错。而丰都运输公司的渝G10327号客车系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不存在任何过错。据此,二审法院判定应由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廖国胜一方对无过错的丰都运输公司一方的客车损毁及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处理追尾等交通事故案件和纠纷并不应束手无策,也不能面对前车驾驶人或警方的一纸认定“后车全责”就一味被动挨打,最后全赔了事,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及早提供专业帮助,依法维权方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