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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三)

浏览: 时间:2020-03-2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上期链接: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

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

 

在《简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一文中跟大家简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及其审查主体。在本文中,我将给大家谈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内容与审查之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来分,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分为三种情形:

 

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与内容

 

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观之,要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得效果,除了上篇文章提到的及时增加当事人从宽事实的材料之外,辩护人还需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关于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旨在说服检察机关。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辩护人还应当与办案机关一道依法依规促成和解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

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应当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新刑事政策,并恰当运用相关内容来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比如,为了更好依法保障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2020年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六条“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中就明确规定,“......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应当根据此份文件及时审视自己当事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把政策内容合理融入自己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意见中,以增强申请的说理,提高申请的有效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