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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浏览: 时间:2020-03-2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就该不动产协商处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也各不相同。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指出,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加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加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在计算时应注意:

第一,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对于离婚时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动产成本中的利息部分应以已还利息为限,不宜将整个贷款期(如20年、30年)利息计入成本,否则会产生非产权方未享受后期利益却需承担后续成本的不公平结果。

 

第三,计入成本的费用仅包括交易费用,不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微信截图_20200321165256.png

 

当然,根据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金额并非绝对。笔者检索案例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出现后,当事人以在计算婚后增值部分时未将婚前增值部分扣除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指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审判实践中并非唯一。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文章亦提到,计算出来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并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的计算方式已趋于合理,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参考《(2019)闽民申1865号裁定书》)。

若涉及房产分割事宜,建议按前述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并作为参考,实际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以受诉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