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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张三和李四为某商业银行的股东,双方就该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5%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张三。”后李四未按约履行,张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李四抗辩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转让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审批,合同无效,故不应支付转让价款。 关于合同的效力判断,首先应明确合同成立与不成立、合同有效与无效、合同生效与未生效这几组概念。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判断,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则合同无效,此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是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第2款又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前述案例中,李四援引的《商业银行法》系法律,《股权转让协议》生效须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前提。但是否就能反推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呢?显然不是的。从逻辑上来讲“生效”的对立概念应该是“不生效”,仅在合同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再次重申:“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为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将未生效的合同转化为生效合同,《九民会议纪要》指出,合同中约定的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应独立生效。 这类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由于非诚信的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试图借由行政审批事由逃避合同责任。诚信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应怎样维权呢? 首先,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向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报批义务条款单独生效,故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不因合同整体未生效而受到限制。若合同中有约定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最后,若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对方仍拒不履行的,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执行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合同生效后才会产生违约责任,合同未生效承担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会议纪要》中,突破了这一原则,为加重报批义务人的责任,采用了“违约责任说”。诚信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报批义务人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及其它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此时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认为合同所附的法定条件因报批义务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而拟制成就,从而使另一方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