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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义务

浏览: 时间:2020-04-1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一,须同时约定发包人的答复义务及不答复的法律后果。
在住建部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2 条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第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2款,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发包人逾期未予回复,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可从逾期答复之日起计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最高院在关于永泰公司与林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永泰公司虽然向林立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但林立公司收到该结算资料后明确注明未收到竣工图,且在此后的28天内亦已函告永泰公司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缺陷致使不能结算,永泰公司未作函复,亦未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并修正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永泰公司请求以其自行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文件作为确定讼争工程价款的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发包人在答复期内未予答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回复》:发包人答复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即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送审价和送审资料提出了实质性的书面确认或异议。如果发包人仅是表示不同意承包人送审造价的,但未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具体意见的,不视为已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