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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浏览: 时间:2020-04-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0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定义

责任的竞合是指责任的构成既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成立多个责任最终只能选择一种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则是合同履行过程违约行为其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02 竞合的法定处理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在遇到二者竞合的情况时受损一方可以选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因此当事人若在合同条款中提前约定放弃这一权利则是无效的。

 

03 ▉不同处理方式带来的差异

举证责任承担:违约之诉中,受损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害后果,而违约方则要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不构成违约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侵权之诉则相反,一般由被侵权人就举证证明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及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侵权等则是由加害方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是存在免责事由。。

 

责任承担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原则上都包括受损方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但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选择侵权责任可主张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为主,如赔偿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等,而侵权责任则还包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

 

实践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一般发生在买卖、运输以及租赁、医疗合同法律关系中,在处理时,不同的诉讼选择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做出选择,最大限度弥补受损方的损失,维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