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简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案例中的电子数据问题

浏览: 时间:2020-04-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了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8和69号)。
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行为样态虽然各异,“张某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是利于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叶某星、张某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某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姚某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是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但是也具有明显的共性,即犯罪行为均与网络相关,均属于“涉网络犯罪”。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三个案例诠释了涉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并提出了认定涉网络犯罪中的程序与实体难题及其可能的化解路径。
接下来,我给大家就简单谈一下案件中提到的“电子证据”,明确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关注的重点。

 

不可否认,涉网络犯罪案件认定最难的并不是刑法实体问题,而是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问题。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证据的一种。
“张某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办理过程中就出现了难以确定“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人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弄清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进而决定着证据资格的有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28条也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为此,办案检察机关通过中国驻案发国家的大使馆确认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外方起获物证的具体时间,并将其作为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同时申请由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电子数据重新进行无污损鉴定。这种无污损鉴定正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办案检察机关的做法在同类案件中值得借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演示这些电子数据过程中,如果涉及技术问题,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以便于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