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受理破产申请时未分配的执行案款归属

浏览: 时间:2020-04-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至法院账户后,尚未交付申请人前收到破产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的通知,此时未分配的执行案款应归申请人所有还是归被执行人所有?
执行案款归属问题的确定非常重要,对于申请人而言,若已扣划的执行案款视为权属已经转移,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交付执行案款,其债务可以得到清偿。反之,则执行案款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对被执行人的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物权变动原理,执行案款的权属变动应在被执行人和申请人之间完成交付。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分为两步:一是法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二是法院将执行案款交付给申请人。仅有扣划行为,应认定为未完成案款交付。
法院的扣划行为是依据公权力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扣划行为本身不改变财产归属。人民法院仅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尚未交付申请人时,执行行为尚未完毕,执行案款应归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也是明确的。
在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受理破产申请时的执行案款归被执行人所有。依据《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破产法院的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已扣划至法院账户的存款仍属于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执行案款未交付是因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拖延导致的,此时能否认定在破产申请前执行案款权属已转移至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下执行案款仍应归被执行人所有。原因在于不应混淆财产是否发生权属变动与变动原因。是否交付是对客观事实的判定,交付原因不影响对事实的评价。
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怠于执行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而非改变法律规则或增加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