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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传统武术与著作权:20年维权路,因何未成功?

浏览: 时间:2020-05-0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不由得想起最近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
几天前,我接待了一位70多岁的老人,她执着捍卫自己人格和尊严的精神令我万分钦佩,但20多年坎坷维权路又令我唏嘘不已。这位老人作为峨嵋三十六闭手传统武术的整编者,付出了莫大的心血,对该套拳法的风格特点、运动方法、基础练习、组合练习、动作名称及口诀、动作解析等都从图文两方面做出了精准的描述,创作完成了书稿。1985年把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但囿于当时条件,并没有签订出版合同,1986年出版社首次出版并支付了报酬。此后该出版社在未经老人许可并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重印、再版。其中,1992年重印时更换了图书所在丛书套系、改变了封面、减少了扉页,对图书中人物线条不清楚的地方做了技术性修补和调整,并且注明该次重印系1992年第一版。
老人早在1998年就发现该出版社未经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多次重印,有很多书店都在销售。她于是在重庆和出版社打起了著作权侵权官司,这个案件先是经历了两次审理,又经再审,2001年8月终于等来了重庆高院的判决:出版社侵权成立,应停止侵权并支付相应稿酬。按理说,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事情本该就此画上句号,然而,事情才刚开始。
判决生效后,出版社并未停止发行侵权图书、继续售卖,同时老人也细心地发现1992年版与前述1986年版的很多不同。老人于是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继续走在维权的路上,但此后多地、不同级别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都以几乎同样的理由认为,老人此后的维权行为属于“重复起诉”,要么不予受理、要么被驳回,一直持续到今天试图采取跨域立案而不能……
我个人认为,1992年版本与1986年版本的变化并不构成一个新的演绎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出版社调整封面等技术性修正也并没有形成对其作品内容、观点等的歪曲、篡改,没有侵犯到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虽然形式上是两个不同“版本”的图书,但作者著作权对应的作品其实是同一个,何况图书的出版者还有其专有版式设计权。老人若一直纠结于此,莫不如利用自身优势、再创作一部新作品,哪怕是另外找一家出版单位、发行电子版本的拳谱也可。
这个事例也引发了我对传统武术如何从知识产权角度进行保护的几点浅显的思考:
首先,可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对传统武术整体、传承等内容进行保护;
其次,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武术并未像舞蹈或者杂技那样成为可单独保护的一类作品,但有关相应武术动作基础上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完全可以获得保护,其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以及相应的传播者的权利也完全可以获得保护;
最后,有关的著名武术名称、地名、人名,如少林寺、陈式太极拳等可在商标法范围内获得一定的保护。
综上,这位可敬老人的维权意识和行为十分令人佩服,但后面维权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并没有找对,有关的机关单位、出版社也应对传统武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多一点说明和解释、多一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