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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能否出租?

浏览: 时间:2020-05-1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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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故房屋能否出租,要看该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若房屋本身达到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仅仅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例如存在窗户不严的被盗隐患、存在地板湿滑易摔等安全隐患,则是可以出租的。
若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则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对该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治理,待安全隐患解除或达到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后,方可出租。
对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房屋,或者是未进行抗震设计,没有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房屋,抑或者是被相关机构建议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一旦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若将该类房屋出租用于经营,虽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效力等级上属于部门规章,租赁合同不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因为该出租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禁止将该类房屋进行出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司法也不会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租赁合同也将会因为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