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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风险

浏览: 时间:2020-05-1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民法院对借贷的证据要求越来越充分,利息把控越来越严格,部分不具有借贷资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以“买卖合同”之名行“借贷”之实。然而,这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不但存在无法收回预期高额利息回报的可能,更隐含合同担保人可能免责的风险。
借贷双方为了使名义上签订的“买卖合同”在诉讼时具有法律效力,部分企业甚至让律师帮忙修改其合同内容,自以为棋高一着隐而不谈“借贷”之实。实际上,合同的实质到底是买卖还是借贷,从交易情况、交易流程、资金流向等综合证据,结合其是否符合正常买卖合同的交易特征,是否有违商业常理等,并不难以判断其合同的实质。
若合同一旦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那么,从法律专业上讲: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谋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则所作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也就是说:双方名义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双方自始无效,等于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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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会导致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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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风险一
高额利息回报化为泡影。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对借贷双方没有约束力,故贷方若想要求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方式等支付利息回报,则完全没有合同依据!
 ▶ 02.风险二
因此产生的本可由借方负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索债权费用由自己承担。由于名义上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该合同中关于追索债权费用的承担约定当然无效,对借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03.风险三
原提供担保的财产或保证人为无效担保。担保本身是附随主合同而生的从合同,当名义上的主合同买卖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无效。在借方偿还能力降低时,本金的收回时间甚至能否收回的风险瞬间扩大。
 ▶ 04.风险四
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实际经营金融业务,有违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