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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借款合同中各债务在执行中的清偿顺序

浏览: 时间:2020-05-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崔晓文 | 文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民诉法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2009年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2009年之后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为:
  •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履行完债务的,每次履行的债务中包括本金和迟延履行利息,即《批复》确定的是“并还原则”。
二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规则对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也同样适用。
也就是说《解释》发布后至今适用的是“先本后息”原则。

由此可见,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发布《解释》答记者问时的说法: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出来的利息。
对于《解释》确定“先本后息”原则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强调:
《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还特别举出如下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我个人认为,上述两个例子最后的计算结果均为不计算执行费用时的执行款,这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钱债务不同。
在举例中还明确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对执行中的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但有一个问题,这里的一般债务利息会有迟延履行开始之前的,也有开始之后的,对于这两部分的清偿顺序应该如何确定?
我个人认为,应先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先息后本”,但这里的“息”仅包括迟延履行开始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有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属于借款“利息”,其清偿顺序也应劣后。
综上,借款合同中各债务在执行中的清偿顺序总结如下: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开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