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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520,如何爱你!

浏览: 时间:2020-05-2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摆在我面前的是一张极其特殊的医学出生证明,证明中的新生儿出生时没有登记父亲的名字,母亲年龄显示这本是一位正在读高中的少女!

为什么15岁少女已为人母?小孩却没有生父?原因无他,这份特殊的医学出生证明背后隐藏着一个令人心酸的被拐少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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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人公幼年时,生母离家出走。她还不满14周岁时,跟随喜好打人的父亲远赴他乡打工。

当时,一位附近一起打工的“好心阿姨”承诺认她做女儿、供她读书,不会再有人虐待她,于是她就被阿姨带到数千里以外的某农村,最后以数万元的价格成交,卖做他人媳妇。

买他的人在很快就办了酒席,和她发生了关系,致其怀孕生子,如今才刚刚20出头,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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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令她难过的是,她15岁怀孕生子时,为办这张特殊的医学证明,她的亲生父亲就已经明确得知亲生女儿被拐卖的事实,但这位父亲没有也不可能来解救她,反而送来身份证,并趁机对买家索要钱财……。

去年,一直疼爱她的外婆去世,她辗转回到原籍,日夜在病床前照顾刚做完手术的父亲,但换来的却是恶父无尽的言语侮辱、打骂、各种骚扰。即便到今天,仍然要强行将她送回买者家中,并借机索要钱财,她整个人处于崩溃的边缘……。

算是不幸的幸运,她遇到笔者,如今已经帮她联系了妇联、协助她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衷心希望她能早日走出以前的种种阴影,抬首过上幸福美满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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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20将至,到处示爱告白的日子里写下这段文字,惟愿今后不再有拐卖、不再有虐待、不再有伤害,每天都有更多的人真心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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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故事根据真实情节改编,切莫对号入座,切勿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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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敏联系,被告人黄思美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2016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镇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思美,得款5.6万元。黄思美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余镇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余镇在妻子怀孕期间即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商定价格,妻子生育后采取欺骗方式将婴儿抱走卖给他人,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对其定罪判刑。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虽然是为帮助他人收养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但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