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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案例来源 ― 02 ― 基本案情及裁判观点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代理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得到委托人的合法授权。本案中,民事诉状无原告亲笔签名,本案诉讼的授权委托手续均系甲某个人擅自办理,并未取得原告的授权,甲某在原告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名义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应认定为案外人冒名起诉,该起诉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 03 ― 点 评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即案外人甲某基于某种正当或不正当之利益,假冒胡某之名义起诉,要求他人偿还欠款。权利人胡某虽意识到由于吴卫国未按时还款,自己正受到利益损失,但其仍然有基于自身意愿而决定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之自由,法律应当对此予以尊重。因此,案外人甲某的冒名行为,就侵犯了胡某作为权利主体所拥有的“诉权”之处分权利,并且在形式上与民事诉讼法上关于起诉的形式要件相违背,因此案涉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并不不妥。 只不过,在本案的问题上,还可以作适当延伸:从案外人甲某的行为外观来看,其本身是以胡某之名义进行起诉,并意图将法律后果加诸于胡某身上,但甲某并未获得相应的授权,也没有足以令他人信赖其为胡某的权利外观,因此从行为构造上来看,甲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