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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公司决议违法,是否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

浏览: 时间:2020-06-0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7年6月,丰盛公司向农行河西堡支行借款3亿元,同日,瓮福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意为丰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6月,丰盛公司未按期还款,农行河西堡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丰盛公司还款并要求瓮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瓮福公司认为:其向农行河西堡支行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故该保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管理性规范,只能约束和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行为,不能约束和对抗第三人。瓮福公司未对《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上公司印章、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他保证人也未对《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应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故对《保证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遂判令瓮福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虽瓮福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但公司章程仅系公司内部规范,对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并不能产生约束力;且瓮福公司签订案涉《保证合同》系经董事会决议,应视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瓮福公司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瓮福公司据此与农行河西堡支行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亦不受影响。 

 

『结论』

 

公司章程系公司内部规范,对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并不能产生约束力。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人的审查要点: 

1.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核实公司章程规定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2.审查公司决议,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仅作形式审查,不需要对该决议是否为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进行审查。

 

『公司股东如何救济』

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