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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对破产债权有异议怎么办?

浏览: 时间:2020-06-1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那么如果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此时该如何处理呢?对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破产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有详细规定,具体而言:
一、异议提出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二、先提债权异议,后提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三、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
(一)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1.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
2.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三)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四、债权确认之诉受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约束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