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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工程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浏览: 时间:2020-06-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工程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能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对《合同法》第286条立法目的理解不同。
持否定意见的认为,利润不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由在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只是通过保护承包人的价款债权来实现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的目的。体现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工资报酬优于商业利益。工程利润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相比没有优先性,故不应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持肯定意见的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仅局限于建筑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即工程价款,根据原住建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对工程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做出了回应,并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亦是持肯定意见的结论,《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工程价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3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项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价款不应仅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还应当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故工程利润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最终将承包人的利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可就工程价款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还基于以下考虑:

(1)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多、周期长,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较为特殊,要从价款中区分出利润未必可行,成本太高,而且根据计算方式不同,会得出不同结果;
(2)建筑行业属于薄利行业,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不高,施工方在建筑行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对建设工程施工利润予以保护,会阻碍建筑行业发展;
(3)《合同法》第286条通过赋予施工方优先受偿权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利,但该条对建筑工人的利益保护是间接的,发包人并不是将承包人的劳务成本单独支付给承包人再转给建筑工人,如果不对承包人的全部工程价款予以优先保护,则承包人可能债务恶化,发不出工资。

 

综上,《建工解释(二)》出台后,工程利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应是没有争议的,承包人主张工程利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