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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媒报道中绝对不乏热点法律案件,而最炙手可热的莫过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幼女一案。
经过一年多的等待,2020年6月17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而民意并没有随着法槌的落下、判决的生成而沉寂,更没有因为法官对本案定罪量刑的释法而释怀。
相反,本案的辩护律师发表的一些言论立即引爆了舆论。
“幼女”“亿万富豪”“神仙级的辩护”等关键词让每个参与讨论的人都像是打了鸡血,忘我地投入这次舆论的狂欢当中。
在我看来,看似一些人的无意甚至有些自然的“神操作”,实则是媒体、辩护人等在借机消费热点法律案件,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吸睛"营销。而这完全可以休矣。
本案判决以及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对本案的定罪量刑的解释应该是言简意赅的,基本能够消除民众的疑惑。换言之,判决是我们讨论的前提与核心。
从行为定性上讲,本案之所以定性为猥亵而不是强奸,关键就在于本案中的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这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奸”与“猥亵”行为的固有内涵以及二者的本质区别,符合常识认知。不仅如此,审判长的解释还解答了周燕芬构成共同犯罪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才能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民众最关心还是被告人王振华的量刑。众多的质疑归结起来就是,如此“令人发指”的恶劣性侵行为判决如此轻微的刑罚妥当吗?是否符合报应刑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采用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式的强调,“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而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在充分评价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事实基础上,综合其他酌定情节,依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显然,五年完全不能达到民众的预期。
综观自媒体以及主流媒体的信息流,普罗大众需要的不是“从重”,而是基于一种朴素报应观念的“加重”。而从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王振华猥亵幼女的行为并不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因而无法适用加重处罚。
那么,是否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呢?
在我看来,法官的判决对此大可不必面面俱到,但是事后的释法却应当作具体回应。尤其是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其他恶劣情节”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需如此。
从解释论角度上讲,“其他恶劣情节”应当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相当。综合本案中行为人所性侵对象的年龄、手段的恶劣程度、行为方式等诸多因素,王振华的行为符合“其他恶劣情节”,从而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如果我们这样去展开讨论,而不是去关注那些略带花边甚至八卦的噱头,兴许每个人都能有所收获,至少会比仅仅参与“营销大会”更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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