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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利用航班延误险巨额获利!薅保险公司羊毛行为的法律分析

浏览: 时间:2020-06-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近日,关于山东女子李某利用航班延误险理赔,获利数百万元的消息刷屏网络。根据媒体报道称:山东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亲友的证件号码频繁购买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并频繁理赔,在五年内利用900次航班延误获利近三百万元。南京鼓楼警方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罪名为保险诈骗罪,目前案件仍在继续侦办中。
新闻一出,便在网络引起了众多争议,尤其是关于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该女子不应构成犯罪


因为其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也未捏造保险事故,其投入真金白银购买延误险,一旦飞机准点便自己承担亏损,相当于是自己利用规则和保险公司对赌,不应因为其获利便认为其构成犯罪。

该女子应构成犯罪


而且是保险诈骗罪,主要理由则是在于保险不是赌博,该女子并无真实出行的目的,而利用自己和他人身份证频繁购买高概率延误航班延误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规定,其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应以保险诈骗罪处罚。


由于当前该案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之中,案件细节尚不明了,我们也无法准确依据客观事实对该案进行准确、具体的法律评价,现仅就针对目前所公布的细节(该女子无出行目的,利用自身及他人身份证购买保险,无实际出行,共获利300万元左右)稍作分析,以供探讨。
若仅就当前信息分析,笔者认为,该女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能以结果径直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该女子在整个过程中确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存在欺骗行为,但仍应通过民事予以追偿。根据报道不难发现,该案中李某确实是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李某和亲友也即是购买延误险的主体,实际上并无真实的乘机目的;
第二,该案中李某不仅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保险,也以购买理财等理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相关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购买;
第三,李某及其亲属等保险购买人不会实际乘坐航班。至少在以上几个方面,我们认为是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是否其存在上述的欺骗行为就构成犯罪了呢?
当然不能。
李某尽管也实施了一定的欺骗行为,但该类行为并未被法律或者当前保险规则所明文禁止
实际上,当前我们可以通过他人身份信息为他人代买机票,也可以代买延误险等保险。也即是说,无论航空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也好,在利用他人信息购买机票及购买延误险上是明知的,也是默认的,李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回到具体的罪名上来,保险诈骗罪是指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构成保险诈骗,必须具有上述几种方式之一。当前,认为李某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便是认为其虚构了保险标的,骗取了保险金,认为李某无真实的出行目的购买机票及延误险的行为是虚构了保险标的。而之所以有此认识,很大程度上在于认为该案的保险标的为乘机人因航班延误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据此下推,李某并无出行目的,也就不存在因航班延误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仍进行保险索赔便构成保险诈骗。
△△△
在笔者看来,在延误险中,保险标的不应为因航班延误而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应为航空运输合同能够按约履行
因为延误险购买人购买航班延误险,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保险合同时,双方所针对的就是航班能否准时准点。购买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航班如若延时,自己的时间损失能得以相应补偿。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补偿实质上应是一种保险利益,而并不是保险标的
本案中,李某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并支付价款,航空公司实际出票,则该航空运输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李某又与保险公司签订航班延误险合同,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真实的且实际缴纳保险价款的前提下,那么保险合同就也已成立、生效;在此种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均为真实的情况下,李某进行保险理赔就并无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最后,刑罚是一种最为严苛的制裁、惩罚手段,其应具有谦抑性,应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以运用。回到本案中,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只是民事纠纷层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尚达不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程度。至于引起社会公众争相效仿的担忧,仅通过刑事制裁也于事无补,根本上还是需要保险公司自我制度及技术层面的完善
当然,笔者的上述观点,均是依赖于当前公安所公布的案件情况,最终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需要结合更多的案情加以分析。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期待更多的细节公布,因为在整个案件尚未查清之前,一切都是基于现有证据的分析,都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最终而言,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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