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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支付了投资款就一定是公司股东?

浏览: 时间:2020-06-2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公司经营过程中获取的投资款,并不一定等同于股东出资款,非股权投资人并不能因向公司实际交付了投资款而当然变为股东。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应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以及对股东身份的要求进行合理选择,以便真正实现投资目的。

案例

2010年6月25日誉诚公司注册成立,汪某、张某、李某为注册登记股东,各持有50%、25%、25%股权。2012年9月,金某和张某协商金某作为公司投资人,金某向誉诚公司支付263万元,誉诚公司向金某出具收据载明为投资款,会计科目记载为“其他应付款”。随后,金某参与公司管理,因金某是否为股东的身份问题各方发生争议,金某将公司账册拿走要求召开股东会。2015年12月27日,誉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金某作为股东身份参加会议,但会议内容未对金某的股权比例进行划分,且汪某没有参加此次股东会。2018年,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法院审理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誉诚公司在注册时,金某不是发起人或认缴出资人,誉诚公司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增资,故金某不属于誉诚公司原始股东。誉诚公司设立后,金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投资款并不一定等同于公司注册资本。金某虽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议,但由于持股50%的股东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且股东会议未对金某的股权比例作重新划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金某仅仅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能依此即确认其为誉诚公司股东。

律师提醒

对公司进行投资前,须和公司全体股东达成投资协议,就其股权投资或非股权投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若为股权投资,还须和全体股东明确其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与全体股东重新达成新的股权结构,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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