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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信托合同关于权利实现的约定是否为格式合同?

浏览: 时间:2020-07-1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机构一般会根据结构性信托计划,针对不同的委托人,制定不同的受益实现顺位和受益计算方式。在同一信托计划中,委托人能否因此认为该约定系信托机构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而认为该受益实现顺位或受益计算方式无效呢?

 


  案 例 

2014年1月27日,渤海信托与某花园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该合同第18.3.5条约定:受托人以持有宁波伟彤的合伙份额而产生的现金分红收益及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收益,如合伙企业份额等信托财产原状均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当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按照18.2约定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当受托人以非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信托财产原状分配,信托利益分配比例在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劣后受益人之间按2:1比例进行分配。
2014年3月28日,某花园公司将前述信托受益权原价转让给上海财通公司,2015年7月29日,上海财通公司又将该信托收益权溢价2.45亿元转让给杭州汽轮公司。
因双方就受益权实现发生纠纷后,杭州汽轮在庭审中认为该条约定为渤海信托提供的格式条款而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院裁判认为在结构性信托计划中,信托机构往往会根据受益人的不同,与各受益人之间关于权利实现顺位和实现范围的做不同约定,其是当事人基于其自主意思表示对于其权利义务责任的自主安排,并非加重某一受益人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
与此同时,某花园公司与渤海信托签订的《认购风险声明书》落款“委托人声明”部分,有花园公司盖章,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手写注明:“已经受托人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签署信托合同是自愿的,是本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因此,法院认为某花园公司在与渤海信托订立案涉《信托合同》时,明确其已认真阅读且理解所有信托文件内容,并没有对争议条款内容提出异议。杭州汽轮在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也没有对上述条款提出异议。故《信托合同》第18.3.5条合法有效,杭州汽轮作为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应受该条款约束。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