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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乘客开车门致第三人损害,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法律责任
驾驶人往往主张乘客为成年人,应为自身的疏忽负责,而乘客则主张驾驶人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应当由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此时,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是法院认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行为人在事故中所起到作用的认定,是一种事实判断,法院需要综合事实认定、各方的过错程度、事故原因等,重新划分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比例;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是减免乘客与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依据,比如受害人无驾照、车速过快等;
【穿插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被判承担50%的责任】甲某驾驶货车搭乘吴某行驶于重庆市万州区国道318上,至某路段停车下人时,乘车人吴某在开车门过程中,与乙某驾驶的摩托车正穿插超越甲某的货车时相撞,造成乙某摔到路坎下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法院认定,乙某驾驶摩托车在前面车辆缓慢行驶时穿插车辆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
3.驾驶员过错:驾驶员在停车下客时,其所处位置可以较好地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因此有义务提醒乘客开关车门时注意道路情况,并要求其从右侧下车。一般而言,车辆停靠是否合规,是否对乘客尽到必要的提醒与注意义务,是考虑驾驶员过错的主要因素。
【未尽提醒义务,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乘坐被告冯春娟驾驶的出租车在机动车道停靠时开车门将驾驶电动二轮车正常通行的原告撞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出租车司机冯春娟违章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客,没有尽到保障他人安全通行的义务,其作为常年驾驶出租车的专业驾驶员,是在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获取了从业资格,应当确保乘客在安全的区域下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乘客打开车门。因此冯春娟临时停车不当,对乘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致使乘客开车门与杜金香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乘客自身应从右方下车,并听从驾驶人指示,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
【案例】2015年某日,被告龙英驾驶出租车由南岸区大石路往万寿路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某路段遇红绿灯等候时,乘车人吴国英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接触,造成张某受伤。后法院认定,吴国英系出租车乘车人,其打开车门的行为鉴于其本身的观察能力有限,且下车时已与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了沟通,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驾驶人承担60%责任。
1.由于事故发生直接源于乘客开车门的行为,从而给后方接近停靠中车辆的第三人造成难以避免的损害,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受害人)责任较小或无需承担责任;
2.驾驶人与乘客的责任划分。虽然事故发生直接源于乘客开车门的行为,但从一般事故的全过程来看,正是驾驶员的突然停车、未及时提醒与乘客的突然开门行为,二者的结合导致车辆在“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并造成对方避让失败”。因此在不少情况下,法院会认为驾驶员过错与乘客过错构成一条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链条,从而认定二者应担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第三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