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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员工使用假名入职能否认定为工伤?

浏览: 时间:2020-07-1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周某某在网上看到一公司的招聘信息,便使用假名“何某某”投递简历,在经过面试之后,成功被公司录用,并负责公司旗下门店的巡查及监督工作,按月领取工资及报酬。一日,周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到各门店巡查,途中与吴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周某某双上肢受伤。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几个月后,周某某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周某某提供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周某某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后作出裁决,认定周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人社局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后该公司不服决定,依法诉至法院。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周某某使用假名上班,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1.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劳动者使用假名投递简历,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旦发现的,可以随时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诸多合法权益是由法律强制赋予的,这些权益并不会因员工用假名入职而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是说,尽管劳动者使用假名参与面试直至入职,但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不会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02.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能否认定工伤?
就如上述案例中的周某某一样,作为劳动者,只要确实遭受了职业伤害,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便可以依法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周某某被认定为工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务中,时常存在劳动者使用假名的情况。因此,公司、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应认真审查劳动者的身份材料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毕竟,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