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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这些细节(二)

浏览: 时间:2020-07-20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上文跟大家简谈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指定居所”的理解以及容易存在的问题。本文则想跟大家聊聊如何有效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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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属是明确知道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地点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阅读家属提供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确定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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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由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换言之,辩护律师需要弄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在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中,为了办案的需要,办案机关一般也会自己负责执行。在明确执行机关之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联系执行机关,可以与被监视居住的人保持通信与联系。
涉黑”“涉恶案件中,为了保证会见的合规性,建议辩护律师先依法完善相关办案手续,比如向律所所在地和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司法局备案,接受相关司法局的备案谈话,然后再向执行机关申请会见
辩护律师若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所在的检察院提出申请,对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上期回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这些细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