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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理顺工资支付关系,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之顽疾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做着最危险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即使如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极为普遍,甚至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一大顽疾,这不仅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社会稳定和贬损政府公信力,已经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
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针对这一顽疾下的猛药、长效药,尤其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条例》提出的是全域性治理,其所治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并不限于工程建设领域,而是任何农民工就业之全域; 其次,《条例》以标本兼治为导向,但更重视治本,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革命性的创新,不仅可以彻底改变建工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更重要的是清除了滋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土壤。 最后,《条例》在强调行政监管和刑责追究之外,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民事关系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理顺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的主体关系,并加大各环节主体的民事责任,这使各环节主体相互制约和全链条联动,进而确保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
在过去,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不甚清晰,导致各相关责任人相互推诿,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条例》用了很大的篇幅——《条例》第三章的全部以及第四章多数条文——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规范:
● 二是《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编制书面的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农民工提交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这将使农民工充分知悉自己的工资信息,并且可以充分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哪怕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遇到工资拖欠以及工伤事故等情形时也就可以据此依法维权。
● 三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和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是所有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的制度,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
(1)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合法、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2)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在施工合同中按规定约定人工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
(3)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5)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强化监督与通知义务。
(6)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由于总承包单位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为完善管理体系,由总包代发工资可以有效提高工资发放效率,减少资金从总包到分包再到农民工手中的在途时间,降低分包单位的管理成本,以及防止分包克扣农民工工资,因此,我国应当全面推行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