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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被遗忘的房屋,产权归谁?

浏览: 时间:2020-08-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不少国家,如果房屋被遗忘多年,产权可能会落入他人手中,港剧《法证先锋》中就有这么一幕:业主徐世达失踪多年,租客冯初九、古永强与陈玉鸣见其多年未有露面,便在占有该房屋20多年后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期间,三人向律师咨询得知:无论是业主亲属还是其本人出现,只要他们过去没有对房屋进行管理,就不影响“逆权侵占”,即成为房屋所有者。
由此可知,所谓“逆权侵占”,就是指即便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他人在占有该房屋一定时间后,也可以申请成为房屋的所有者。法律上将该制度称之为“时效取得”,比如在澳洲,如果土地被他人连续霸占多年,霸占者就可以申请成为合法拥有人。在英国、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乍一看,“逆权侵占”似乎是不正义的:“有恒产者有恒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有自由使用、处分之权利,无论该房屋被空置多久,其产权不容侵犯,甚至有权将占有者驱逐,否则无异于鼓励“公开抢劫”。比如在疫情期间,西班牙有老人到子女家中躲避疫情,回归后却发现房屋被流浪汉强占,但此时报警也无济于事——因为在西班牙,房屋被占有48小时后,警察没有权利将占有人驱逐,而寻求法院救济又费时费力。
我国法律没有采用这一制度,所以此前#时隔28年才想起买过一套房#这一事件,在法律上处理起来并不复杂。
但在民法典编纂前,有许多学者就建议增加“时效取得”制度。从英美国家的实践来看,设置时效取得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鼓励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2)惩罚冒失的、任由土地或楼宇被他人侵占而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与其权利相应义务(没有支付物业费、房屋维修与保护等)的业主;
(3)维持财产上已建立起来的、稳定的占有状态、保护交易安全。特别在战争年代,财产更迭非常频繁,也较为混乱,允许初始所有权人拥有“永恒产权”,将使占用人为应付原权利人多年后提起的诉求而疲于奔命,也增加司法管理成本。
此前广州地铁六号线拆迁,一个商铺被列入拆迁范围后,从未收取租金、本已消失4、50年的香港旧业主就突然出现,使商铺经营者即将到手的上百万元拆迁款瞬间落空。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该纠纷只能适用我国大陆,而非香港法律进行审理,这位香港业主也该庆幸自己买的是大陆的房子。
现代社会中,“人地矛盾”的问题正越来越突出——富人占用大量房屋而闲置,穷人则租房生活,挤在地下室甚至露宿公园、街头,因此提高闲置成本/房屋使用率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但“时效取得”可能鼓励不法分子恶意霸占他人财产,甚至杀人越货。而且,促进物尽其用也未必要通过“时效取得”的方式来解决,如法国即采用房屋“空置税”的方案,英国、澳大利亚等则是“空置税+逆权侵占”叠加适用,高额税费多年累积下来,其实就和重新购房没有太大区别了。
新近出台的民法典没有采用时效取得的规定,至于空置税,也因其争议较大,且受客观因素制约(房地产信息尚未全国联网)而迟迟未能出台。在“住房不炒”“严打炒房”的政策基调下,我国法律对炒房者仍然是是较为友好的,至于在未来究竟采用何种方案,就需要视自身国情、社会发展条件等来决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