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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业主能否要求享有小区会所收益?法院这样认定
近日,有朋友向笔者咨询,说自己买了一个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该项目除正常的车库及绿化规划外,在小区入户门进门位置修建了一个会所。购房时开发商对购房者声称的是该会所将作为小区业主活动场所,里面还会修建一个儿童乐园基地。然而,小区业主入住之后发现,该会所并未像开发商售房时所宣传那样,而是作为了茶楼及棋牌场所,不仅小区业主可以付费使用,小区外人员也可在此消费。现该小区业主准备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售房前的宣传使用、利用该会所,并且将该会所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类似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是,如果该小区会所为开发商所有,该会所的建设成本也未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会所的所有权上应为开发商所有。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若在售房前对该会所的用途有具体宣传,该宣传也是购房者购房的因素之一,后期开发商则应按照前期宣传履行,不能私自变更用途。尤其是涉及到该会所还对非小区业主开放,则更需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否则,开发商将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