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浏览: 时间:2020-08-0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情】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置一套房屋A。甲于婚前向丙借款50万元,到期未按时归还,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查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甲立即向丙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A房屋进行查封。问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该房屋?
 
【评析】
本案中,甲于婚前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A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能否执行共有房屋主要考虑:

01.人民法院查封共有房屋有无依据?
关于共有财产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虽然判决书已明确甲对丙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但根据该条第一款查封甲乙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02.能否通过析产诉讼免于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分割共有财产;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不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夫妻一方对患重大疾病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形下,未负债的一方无法通过析产来进行财产分割,进而避免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综上,若因配偶一方个人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查封共有房产,即便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在拍卖共有财产时,应对甲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乙的财产份额。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