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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认为:其在经营管理天行健有限公司期间,曾为天行健有限公司26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经营管理期间仅阶段性的领取过劳动报酬,股东协议中对其25%的股权分配系其付出劳动相应对价。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天行健公司享有25%股权。
——(2019)最高法民终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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