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绮惠说法 | 简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浏览: 时间:2020-08-1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高空抛物、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职业催收高利贷、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拟入刑。《修正案草案》所修改和补充的犯罪涉及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六章的罪名。应该说,修正的范围比较广泛,主基调是“增罪加刑”,当然增加的犯罪中轻罪占了一定比例。我在本文中就《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部分内容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

 

《修正案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有过类似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很明显,此次草案并未沿用上述《意见》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而是独立“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犯罪化。其中,“高空”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既是对现实的尊重,也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衔接。在法秩序一致性的前提下,刑法“不得已”对《民法典》所禁止的“从高空抛掷物品”这一侵权行为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换言之,《民法典》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任何行为,无论是从低处还是从高空。而刑法只是将“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犯罪化。
与此同时,从“抛掷物品”这一行为和本罪的法定刑来看,似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从优化立法的角度来讲,这里似乎需要明确一下本罪的主观罪过,以避免将来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另一修正就是增加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立法机关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因为抢夺行驶中的公共汽车而引发的恶性案件的直接回应。与前一犯罪一样,该罪系具体危险犯,属于轻罪。
从现有的犯罪构成设计来看,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具体包括行驶中的公共交通汽车、地铁、船只等驾驶人员。其中,“行驶中”将“准备出行但未处于行驶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排除在外,“驾驶人员”表明“乘客”不在此列。行为方式上仅限于“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明显将辱骂驾驶人员等行为排除在外。不过,如果着眼全面预防此类行为,正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应该一体保护,而不仅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这一修正使得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出现了交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换句话说,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宣告刑可能会重于一般的集资诈骗罪,从而强化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