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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从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说开去

浏览: 时间:2020-08-1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19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于2020年9月25日以前完成专项清理工作。
其中,《通知》特别提到了前一段时间因为“性侵继女”事件而处于舆论风口的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毓明。《通知》指出,鲍氏“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美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虽然鲍氏的这一行为不像前一事件那样容易引起舆论的“遐想”,但却为完善当前的律师法律法规提供了契机。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规定了律师的基本内涵、律师的执业许可条件、律师的业务,明确划清了律师执业的范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里并未明确外籍人员能否成为律师。由于我国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则将外国籍的人员排除在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之外,因此可以说外国籍人员是不能为中国律师的
那么,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取得中国律师资格之后再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律师法》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均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在我看来,《律师法》、《法官法》以及《检察官法》都应当完善相关条文,制定相关的注销或者免除程序。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对专职律师违规兼职进行清理,主要是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违规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监高”或者员工(不得经商);等等。这实际上是一个老话题,即专职律师能否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
显然,根据《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和第二十八条列举的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之外(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专职律师不得拥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专职律师只能按照《律师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来开展工作,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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