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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房屋的方位布局与合同不一致,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浏览: 时间:2020-08-2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赋予了非违约方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设置,可以有效的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

 

所谓的合同目的,一般来讲包括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观目的往往指当事人的特定动机或者意愿;而购买方的客观目的一般在于取得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并将房屋加以利用以居住、教育、投资等等。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诸多,包括位置、面积、朝向、楼层、采光、通风、质量、设施配套等,均可能成为影响客观目的的因素,进而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抉择。
通常来说,《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条款所列的合同目的,一般仅指客观目的,不含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若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将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成立、生效或成交的基础条件,那么该条件便属于《合同法》解除合同条款所规制的范围。也即是说,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将主观目的特定化之后,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不能实现该目的的,守约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张**、徐**是夫妻,2014年,张**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一处在建商品房。根据该买卖合同的记载,合同双方对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房屋总价等予以了明确约定。同时,该买卖合同附件一为张**、徐**买受房屋的平面图,显示该房型图的方位为:以人员站立于门口面向房内为准,主卧、次卧、卫生间位于右侧;餐厅、客厅、厨房位于左侧。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张**、徐**支付了房款,开发商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015年,开发商向张**、徐**发出交房通知。张**、徐**接房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与开发商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也即是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
张**、徐**后与开发商协商未达成一致,张**、徐**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以及赔偿自己因处理退房纠纷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最终确认张**、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由开发商返还张**、徐**购房款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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