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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浏览: 时间:2020-08-27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前十日,因甲公司无力还款,A银行与甲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该贷款展期协议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现借款展期到期后,甲公司仍无法偿还借款,故乙方向保证人乙某主张还款。

裁判观点

当事人双方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故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甲公司与A银行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期限,并不意味着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仍为原《借款合同》项下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A银行向法院起诉时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的,并不意味着保证责任的绝对免除。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仍应就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则此时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依据变更后的借款期限要求保证人担责。另需注意,前述规定中保证人的同意不可以默示方式推定为同意,只因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同意,只能以明示的方式。
综上,在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担保法》亦规定,保证合同中可针对主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特别约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