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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民间借贷新规的解读

浏览: 时间:2020-09-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20年该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修订后的《民间借贷新规》不仅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作了重大调整,还有许多其他重要内容,为正确理解与适用,简要分析如下。
一、全面调整了民间借贷的利率。
8月20日当天很多媒体都报道新规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为15.4%,这种理解实际是不够准确的。相对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对2015年该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新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调整是全面的、多角度的,这个是新规变化核心内容,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法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对象回归传统标准。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四条,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项修改表明新规取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坚持,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一直是秉持四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的。当前我国贷款利率已经进行了市场化改革,所以参照对象成了LPR。例如,以2020 年8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但这并不等于新规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就固定为15.4%。
2.废除了“两线三区”中有关“自然之债”中立区间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分成三区,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化利率未超过24%,人民法院支持这部分利益;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化利率超过了24%但未超过36%,人民法院对于超出年化利率24%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认为是自然之债,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民间借贷新规》完全取消了“自然之债”这一利率区间,对于4倍LPR以内部分的属于合法保护范围,超出的一律认定为高利并且不予保护。超过4倍一年期LPR利率的,即便债务人自愿支付也不受保护,新规生效后借款人起诉要求返还超出4倍LPR部分利息的案件会有一定增加。 
3.利率最高保护上限时间标准为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四倍LPR上限的保护标准其具体参照时间统一为“合同成立时”,履行过程中或者发生争议时的利率最高保护标准保持不变,仍采用此标准。例如,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最高保护上限的利率为4.25%*4=17%。另外,《民间借贷新规》关于利率的最高保护标准同样适用于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有关费用等,各项总和加起来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四倍LPR上限。
二、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关于借款合同的主体、成立、效力等内容均按照《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把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而非生效时间。在第十四条中新增一项无效情形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该新增规定内容与2019年7月,最高院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内容精神一致。另外《民间借贷新规》在第14条中把第1款变更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把转贷的对象“信贷资金”修改成“贷款”,同时删去了“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要件,澄清了模糊界限,降低了认定标准,即从金融机构套贷并转贷的一律无效。以上修订内容使得相应的民间借贷行为违法甚至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风险也大大增加,需要注意防范。
三、溯及力问题做了特殊的安排。
关于溯及力问题,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间借贷新规》在2020年8月20日生效后,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但《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殊的安排:“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新规定生效后起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至2020820日之间的,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有关合同成立时四倍一年期LPR的规定,对于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换句话说,《民间借贷新规》新规的溯及力问题是以“起诉的时间”而非“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分界点。
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825日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容来看,《民间借贷新规》生效后正在审理中的一二审案件仍然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债权的利率问题,按照相关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和适用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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