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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遇到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浏览: 时间:2020-09-1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对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能够成功地实现财产保全对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但对于被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意义则相反,财产的保全通常会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带来困扰。民事诉讼中的债务人(被申请人)经常会遇到超标的保全,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常因超标的保全被拖垮,对此应该如何应对呢?个人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01.看财产保全标的额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申请保全人请求在一定金额内实施保全的,裁定保全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其标的金额应严格以不超过申请的标的额为限;对于诉中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明显高于诉讼标的额保额的,即便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过于超出诉讼标的额,原则上也不应支持。如果明显违背上述要求,可作为申请保全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恶意保全的证据。

02.准确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

申请保全人未申请在一定金额内保全,仅申请保全特定标的物的,裁定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或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经常对是否属于明显超标的保全产生分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对保全财产进行准确估值。就估值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发布了《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七条详细列举了常见主要财产的估值方法、标准,非常具有参考价值,摘录如下:
▲  七、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7)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9)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50%估算保全标的额。
(11)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重庆市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发布了《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第四条对如何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问题,明确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按照本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逐一估算价值。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根据已有财产信息难以确定保全价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选择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个人认为,重庆高院的上述规定非常科学合理,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值得借鉴推广。如果遇到超标的保全,完全可从相应保全财产具有准确估值证据入手,来证明申请人明显超标的保全。
03.合理运用各种救济途径和手段。

当事人、利害关系对保全财产估值有异议,构成明显超标的保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如果认为超标的保全系保全错误、已经造成了损失,且主观过错与损失结果有因果关系,可依法提起错误保全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认为有违反善意执行理念和相关规定,可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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