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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非法网络诈骗案下的“人”与“钱”

浏览: 时间:2020-09-1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年仅34岁的田某因参与非法网络赌博,“负债”数百万,不堪重负坠楼身亡事件引人深思。据家人推测,田某从2014年开始染上网络赌博,具体不知是何种网络赌博,但时不时的找父母要钱说是还信用卡。直至田某的全部信用卡都丧失信用,父母担心其会因为这一系列行为坐牢,便到处找亲戚借钱还“债”,截至目前,共为他投入了三百多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无非“人”与“钱”的问题,“人”即行为人,主要思考的是网络赌博在法律上的定性问题,而“钱”主要涉及的是诈骗金额能否追回和欠亲戚钱的问题。

 网络赌博在法律上的定性

从此类网络赌博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所谓的圈套型赌博,而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该网络诈骗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赌博为名,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输赢,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看似公平可信,但几乎所有的网络赌博平台都能被开设者实施技术控制,修改后台赔率,或通过其他偷窥软件控制输赢。

网络赌博虽完全符合我国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侦查阶段却存在许多挑战。其一是侦查取证难,在空间上,网络赌博诈骗行为人不与受害人在现实空间中进行接触,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虽然在虚拟空间中也会留有痕迹,但获取难度大。加之行为人多为组织化、专职化的集团,有很大可能是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故证据获取难度攀升。此外,在该类诈骗案件中,财产都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转移,行为人也通常会开设多个赌博平台,设立多个资金账户来进行资金流转,证据提取难度大,即便竭尽全力取得了些许证据,关联性也很难进行认定。其二是侦查协作难,一方面,非法网络诈骗部分为跨境案件,但各国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定具有差异性,认识也存在隔阂。另一方面,网络诈骗案件纷繁复杂,情况多变,一个案件可能牵连全国数个省市、地区,多地辗转取证无疑给我国公安信息化系统和侦查协作能力出了极大的难题。此外,网络赌博诈骗案的侦破常常需要金融、通信等多行业部门的协助,涉及的部门多、级别高,协作难度更大

◉ | 赌博涉及的金额追回问题
网络赌博诈骗在实施的各环节都分工明确,具有高度组织化特征,对于犯罪所得,行为人往往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将赃款变为“合理收入”;或者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将犯罪所得分散转移到银行卡中,再将资金层层分解汇出境外,或直接在全国各地取出,故将犯罪所有进行收缴,或责令退赔也具有极大的难度。
◉ | 对于亲戚的借款问题

该部分财产借用行为是基于双方自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借款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受法律保护。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一旦违约,可自行协商,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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