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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如何设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浏览: 时间:2020-09-1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经济补偿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办理交接存在问题导致公司损失的情况。尤其体现在公司财务部门员工或者公司的高管离职时,交接工作显得更为重要。财务人员可能管理了公司财务账簿或者财务用章,高管可能保存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等。
那么,如何设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以确保员工顺利完成离职交接,以避免公司因员工交接存在问题遭受损失的情况呢?
一、确定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工作交接的事实
1.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时,实际未完成交接,又需在完成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则应当在协议中对签约时未完成交接手续的事实进行确认,并且约定员工同意公司在完成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

在协议中确认未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实,能够在员工对公司未支经济补偿金存在异议或申请劳动仲裁时,便于公司举示证据。但是同时,公司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或将交接清单作为附件,明确员工所需要办理交接的工作内容,如:

  • 员工应当交还工作文件和各种资料、信息,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

  • 返还占有的公司财物、各类证件和系统密码等;

  • 结清对公司的欠款。

2.若员工已经交接部分工作,则可以在签订交接清单时,明确仅完成部分交接内容,明确员工存在某某具体事项未交接,即确认双方并未完成全部交接的事实。交接清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工作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
二、约定若员工未完成交接应当赔偿损失的条款
根据需要,如离职员工的交接内容较为重要,若不完成交接工作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建议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该事实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约定:如在xx期限前,未将xx交接至公司xx员工,并完成交接工作的,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与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相抵销。
但是,若公司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的,或不可归责于离职员工原因或损失未实际产生,则该约定可能对离职员工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司可能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当注意:若员工不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公司虽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如影响员工各项保险待遇的享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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