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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谁能闹谁有理?抱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曾经,只因“伤者为大”“死者为大”等理由,使得多少人为自己并无过错的行为买单,这种买单不仅仅是道义的补偿,甚至上升到了民事责任上的经济赔偿,甚至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责任,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作出,或者是民间组织自发作出的责任认定,或许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带来一时的“社会和谐”。但是,如果这种归责理由,足以影响到国家裁判机构,并成为一种整体的裁判理念呢?笔者无法想象。这种法律规定之外的、不问是非黑白的归责理由,为整个社会秩序和行为指引带来的损害,和一时个案的平息相比,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掘坟墓!
不知从何时起,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病人倒地无人敢救,施暴者嚣张跋扈无人敢劝,凶手当街行凶无人敢制止。这种不良风气的不断助长,和公权力机关“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理念,很难说毫无关系。当所有人都认为,只要不危及到自己,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免得一出手,等待自己的就将是法律责任。是的,我们可以躲过这一次的责任承担,但如果下一个需要救助的人是我们自己?如果下一次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就是我们自己呢?那么,等待我们的将会是比法律责任更为残酷的后果,甚至将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我们要如何才能避免让自己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呢?在“伤者为大”“死者为大”的裁判理念下,我们怎样才能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甚至要怎样才能得到本不该属于我们的东西呢。可以不顾一切的无理取闹,因为只要成为“爱哭闹的孩子”,就一定“有奶吃”;可以肆无忌惮的挑衅讹诈,因为对方不敢伤我,一旦让我受伤,无理也能变成有理,成为对方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可以随心所欲的肆意侵害,因为对方一旦反抗,将很难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消多久,这社会,便会成为泼皮无赖横行的天下。此时,公共利益将消失殆尽,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也必将受到侵害!
所幸,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到这个是倍感欣慰的,这是法治进一步迈向公平公正的坚定步伐!
其实,这种法治精神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应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笔者尤记得2018年,郑州市中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中的劝阻者做出的无需承担责任的判决时,获得了不少网友点赞!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为这样高职业水准、有社会担当、为公共利益“撑腰”的法官点赞!这种“法不向不法让步”的裁判理念,为社会正义和行为导向树立了标杆,才是真正践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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