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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面对美团、饿了吗等众包骑手铤而走险的风险后果,谁来担?

浏览: 时间:2020-09-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外卖网约平台与人们生活联系日益紧密,“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平台外卖员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他们在平台系统的操控下,每天与时间和死神赛跑。
根据上海交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平均每2.5天就有一起因“外卖骑手”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每2.5天就有1人死亡,每20人中就有3人遭遇过交通意外。然而,在血淋淋数字背后,网约平台能否成为相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呢?这跟外卖员与网约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密不可分。    
当前,网络用工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用工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用工模式,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仅在网络外卖平台下,就存在自营骑手、代理商骑手和APP众包骑手等多种用工形式,本篇仅对其中的APP众包骑手与平台关系进行分析。
APP众包骑手多为兼职骑手,通过与外卖网约平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通过平台得到配送机会和配送订单的报酬,而平台从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信息服务费。
从众包骑手与平台直接的合作方式来看,平台为骑手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客户的配送信息,促成交易,骑手支付其一定的报酬,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成立条件,两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但以此关系认定,交通事故中相关受害者就无法向平台主张相应责任,作为弱势一方的骑手权益便受到限制。
此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呢?
首先是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传统模式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一是形式劳动关系,即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但从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来看,似乎都无法满足。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适当扩大了标准,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件: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同时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劳动管理角度来讲,平台仅给骑手提供配送机会,也未设置统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故对其管理性不大。而对于骑手的报酬也并非平台发放,而是配送订单的服务费,故两者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条件亦难以满足。
其次是是否成立劳务关系。通常来讲,成立劳务关系也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二,劳务服务针对的主要是临时性、短期工作;第三,若无特殊规定,生产资料也是劳务者自行提供。
对于骑手与平台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双方地位虽不是绝对平等,但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工作内容上,骑手每完成一单外卖配送业务也就完成了外卖平台提供的一次劳务行为,平台并依此支付相应的报酬。加之,骑手用于配送的交通工具多为自己准备的,也符合认定劳务关系的第三个特征。
由此,众包骑手与平台间是符合劳务关系认定标准的,一旦事故发生时,就意味着骑手提供劳务致损的行为应由平台担责,相关权利人便可对平台主张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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