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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契约婚姻」你的?我的?不妨来个约定

浏览: 时间:2020-09-28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不知为何,当下离婚的越来越多。人们生活越来越好了,离婚时争财产的也越来越多了,对某项财产归男方还是归女方,往往各说各的理,既然属于你的还是我的实在太难说清楚,不妨来个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特别倡导这种“婚姻契约”精神,具体例举一二:


01

身份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该规定修改调整了《合同法》第2条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的规定。该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协议问题,优先适用该专门法律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则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这是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最重要的变化,《民法典》生效后有关婚约、忠诚协议等的裁判规则完全可以由此改变。具体来讲,有关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赡养协议的效力、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完全可以参照合同编所确立的规则。

02

共债共签规则的确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新增加了一个条文,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共债共签”原则,明确规定:“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将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多个司法解释中各种纷争确立了一个统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科学标准。《民法典》新规由此也引导婚姻男女对共同负债问题,积极倡导通过协议来明确约定,这样当然可以大大减少纷争。

03

夫妻财产约定优先
与《婚姻法》规定内容一致,《民法典》仍然贯彻夫妻财产约定优先原则,具体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至于约定的时间和范围等完全交由男女双方自由来定,只要是不违背法律有关协议效力规定的都为有效。比如,男女双方就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约定,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此类忠诚协议有效。
此外,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造成父母婚前或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父母甚至穷尽毕生积蓄为儿女购房,然而买房后矛盾和纠纷却不断。实际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存在着以下复杂情况:是否为部分出资,是否为双方出资、登记哪一方子女名下,是赠予还是借贷;虽然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和矛盾仍然不断增多,建议对此完全可以通过明确确定的协议进行约定。
总之,婚姻家庭的许多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来安排妥当。不管是你的还是我的,甚至是他(她)的,一纸真实合法有效的约定足以解决许多问题。婚姻家庭虽是美好情感的港湾,如果加上法律和理智的协议,或许更能天长地久。

-END-